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補貼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乙○○○、甲○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以下
同)壹仟叁佰肆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壹仟陸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元,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依序為壹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