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五號
- 上訴人
-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提起訴訟。查撤銷
股東會決議之訴,業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決議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兩造
就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均認係屬不能核定,依修正前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十五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一千五百元,被上訴人除已繳一百八十元外,其餘一千三百二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