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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五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郭松濤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五號

上訴人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明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提起訴訟。查撤銷

股東會決議之訴,業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決議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兩造

就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均認係屬不能核定,依修正前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十五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一千五百元,被上訴人除已繳一百八十元外,其餘一千三百二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周 美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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