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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智上易字第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上易字第八號

上訴人
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曾丁壽律師
被上訴人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娥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永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智上易字第八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