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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邱琳濱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複代理人
陳龍昇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雋泰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呂 光律師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琳濱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由鄭文隆變更為邱琳濱,有上訴人提出行政院令附卷可稽。邱琳濱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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