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琳濱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龍昇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雋泰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呂 光律師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琳濱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由鄭文隆變更為邱琳濱,有上訴人提出行政院令附卷可稽。邱琳濱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