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龍躍天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兩造分別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第三八四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上訴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壹佰陸拾叄萬零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上訴
人乙○○除已繳納貳萬元外,尚差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甲○○上
訴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肆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
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上訴人甲○○除已繳貳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外,尚差叄萬玖仟玖
佰柒拾壹元,亦未據其繳納。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