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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

返還共有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三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龍躍天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兩造分別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第三八四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上訴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壹佰陸拾叄萬零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上訴

人乙○○除已繳納貳萬元外,尚差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甲○○上

訴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肆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

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上訴人甲○○除已繳貳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外,尚差叄萬玖仟玖

佰柒拾壹元,亦未據其繳納。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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