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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7號

上訴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盈德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

下同)2,959,6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7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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