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盈德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
下同)2,959,6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