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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一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一0號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義
被上訴人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張立義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查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由陳曉堂變更為張立義,有上訴人所提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按,張立義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一0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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