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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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