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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7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陳穗淑(即吳陳穗淑)
再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退還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

理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萬3012元,再審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7月5日提起再審之訴,原應徵再審裁判費91萬0452元,乃再審原告於93年7月5日、同年9月10日分別繳納85萬元、16萬元,總計繳納101萬元(見本院卷㈠第76頁、第163頁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溢繳9萬9548元,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至於第三審上訴訴訟費用應否返還,非本院所得處理,附此敘明。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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