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陳穗淑(即吳陳穗淑)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退還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
理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萬3012元,再審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7月5日提起再審之訴,原應徵再審裁判費91萬0452元,乃再審原告於93年7月5日、同年9月10日分別繳納85萬元、16萬元,總計繳納101萬元(見本院卷㈠第76頁、第163頁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溢繳9萬9548元,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至於第三審上訴訴訟費用應否返還,非本院所得處理,附此敘明。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