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40萬元,不當
得利之訴訟標的價額迄民國93年4月6日止為16萬2000元,合計為
256萬2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原法院 93年度北簡字第6841
號卷第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