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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劍男魏麗娟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71號

上訴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上訴人
銓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 月12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7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