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丙○○等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丙○○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丙○○等業於95年3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