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發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3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21號
3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