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