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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0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0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1號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乙○○於民國95年 7月1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

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0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