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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3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甲○○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40萬元,不當

得利之訴訟標的價額迄民國93年4月6日止為16萬2000元,合計為

256萬2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原法院 93年度北簡字第6841

號卷第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31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