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