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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5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鄉誠楊豐卿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5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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