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銓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宣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 月12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 月12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