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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53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丙○○等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丙○○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丙○○等業於95年3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5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