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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2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21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律師
被上訴人
甲○

            3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2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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