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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0號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60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永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金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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