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 抗告人
- 丙○○
- 抗告人
- 丁○○
- 抗告人
- 己○○
- 抗告人
- 戊○○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立法院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4年4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遲至同年月23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l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