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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陳金圍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

抗告人
丙○○
抗告人
丁○○
抗告人
己○○
抗告人
戊○○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立法院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4年4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遲至同年月23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l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82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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