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玉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發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宜蘭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寶玉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寶玉具狀稱上訴人已於95年2月10日變更登記由其為董事長,爰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份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