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