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3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 月16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 月16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