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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宜蘭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寶玉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寶玉具狀稱上訴人已於95年2月10日變更登記由其為董事長,爰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份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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