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劍男陳昆輝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昆輝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