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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蔡芳齡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3號

上訴人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 月16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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