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
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