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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

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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