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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74號

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7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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