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陳茂營)等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369萬1,126元;反訴部分關於財產權部分為42萬9,350元,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並就第一審之本、反訴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則關於本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反訴部分關於財產權及非財產權部分,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4,500元,則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萬7,890元(計算式:5萬6,445元+6,945元+4,500元=6萬7,890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8,70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9,190元(計算式:6萬7,890元-3萬8,700元=2萬9,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