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單錫褘
- 訴訟代理人
- 郭振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67萬776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0784元、第二審裁判費43萬6176元、第三審裁判費43萬6176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6264元、第二審裁判費9萬2085元、第三審裁判費6萬4909元外(見原審卷㈠第1頁、本院卷㈠第25頁、98年12月23日民事上訴聲明狀),其餘83萬987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