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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5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二、三審

裁判費依次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二萬六千零二元、二萬六

千零二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四千五百

元,尚應分別補繳各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二萬一千

五百零二元、二萬一千五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5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