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二、三審
裁判費依次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二萬六千零二元、二萬六
千零二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四千五百
元,尚應分別補繳各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二萬一千
五百零二元、二萬一千五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