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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訴人
華鎂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勝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7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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