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