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提出基地即系爭830地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向前手
郭台生迄原地主謝清秀止之歷次所有權移轉變化索引紀錄(請向
地政機關申請)。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