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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43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王淇梓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843號

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提出基地即系爭830地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向前手

郭台生迄原地主謝清秀止之歷次所有權移轉變化索引紀錄(請向

地政機關申請)。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84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