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4號
- 再審原告
-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健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甲○○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000,000 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75,750元,除繳納1,000 元外,尚有74,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