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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甲○○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000,000 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75,750元,除繳納1,000 元外,尚有74,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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