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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陳茂營)等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369萬1,126元;反訴部分關於財產權部分為42萬9,350元,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並就第一審之本、反訴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則關於本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反訴部分關於財產權及非財產權部分,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4,500元,則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萬7,890元(計算式:5萬6,445元+6,945元+4,500元=6萬7,890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8,70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9,190元(計算式:6萬7,890元-3萬8,700元=2萬9,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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