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號
- 抗告人
-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十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號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十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