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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十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6

            審判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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