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