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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