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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午○○○

            樓之3

      乙○○

      丁○○

      癸○○

      癸○○

      壬○○

      未○○○

      戊○○

      卯○○

      庚○○○

      巳○○住 台北縣板橋市○○路135巷12弄12號6樓

      寅○○

      丑○○○

      子○○

      丙○○

      甲○○

      辰○○

      辛○○

      訴訟代理人洪堯欽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40,5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除被上訴人於一審已預納 8,700元

外,尚餘80,90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諭知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134,407元,上訴人僅預納其中之 42,040元,尚餘第三審裁判

費92,367元未據繳納。則依法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尚有173,272元(

計算式為:80,905 +92,367=173,27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4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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