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午○○○
樓之3
乙○○
丁○○
癸○○
癸○○
壬○○
未○○○
戊○○
卯○○
庚○○○
巳○○住 台北縣板橋市○○路135巷12弄12號6樓
寅○○
丑○○○
子○○
丙○○
甲○○
辰○○
辛○○
訴訟代理人洪堯欽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40,5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除被上訴人於一審已預納 8,700元
外,尚餘80,90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諭知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134,407元,上訴人僅預納其中之 42,040元,尚餘第三審裁判
費92,367元未據繳納。則依法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尚有173,272元(
計算式為:80,905 +92,367=173,27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