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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41號

實行質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蔡芳齡梁宏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字第4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民國96年3月13日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1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梁宏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4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實行質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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