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字第41號
- 再審原告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民國96年3月13日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1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4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實行質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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