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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

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對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

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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