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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蕭艿菁陳姿岑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單錫褘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67萬776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0784元、第二審裁判費43萬6176元、第三審裁判費43萬6176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6264元、第二審裁判費9萬2085元、第三審裁判費6萬4909元外(見原審卷㈠第1頁、本院卷㈠第25頁、98年12月23日民事上訴聲明狀),其餘83萬987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