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蘇芹英

上訴人
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劉素美)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98年2月3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