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化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劉素美)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98年2月3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劉素美)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98年2月3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