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5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