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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豐澤吳謀焰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5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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