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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更㈠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更㈠字第4號

上訴人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上訴人
仟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燕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文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育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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