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非抗字第3號
- 再抗告人
- 甲○○
樓
非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就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非抗字第3號
樓
非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就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