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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7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70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源律師
被上訴人即大學詩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沙洪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7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