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璽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啟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