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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

給付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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